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政策标准
1. 按用人单位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2. 补贴期限: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科室:博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工作科
联系电话:868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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